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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重庆市石小路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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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11-09浏览次数:983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省殡葬服务价格的管理,维护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殡葬改革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重庆省定价目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重庆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殡葬服务价格包括殡葬服务收费和殡葬服务过程中提供的商品价格。殡葬服务收费包括办理丧事过程中的服务收费和公墓收费。重庆省行政区域内的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楼)、公墓、殡葬服务站(公司)等提供殡葬服务单位的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实行全省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办法,根据服务项目的重要程度和竞争条件,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其中办理丧事过程中的殡葬服务收费分为基本服务收费与特需服务收费两大类,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特需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公益性公墓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经营性公墓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民政部门主办的殡葬服务单位销售的丧葬用品价格实行差率管理。
第四条 为大力推行葬法与葬礼改革,殡葬服务价格的制定与项目管理,应遵循有利于引导群众文明治丧,倡导丧事简办,体现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第五条 殡葬服务的基本服务项目与特需服务项目的收费管理。
基本服务项目是指在办理丧事过程中需提供的基本服务内容,包括遗体运送、遗体整理、殡仪服务、遗体火化、骨灰存放等服务。基本服务项目由省统一制定。基本服务项目中除遗体运送、遗体火化、骨灰寄存三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标准由省统一制定)外,其余服务项目均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特需服务项目是指除基本服务项目以外,应丧属的要求提供的特殊服务项目。特需服务项目由殡葬服务单位向当地民政主管部门提出,经民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立项,其收费标准由殡葬服务单位根据服务成本自行制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严禁以特需服务为名,变相分解收费项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第六条 基本服务项目收费除采用选择性单项服务收费形式外,各殡仪馆应推行不同档次的全套式殡仪服务,以简化收费手续,满足不同层次丧属的需要。省统一制定的全套式殡仪基本服务内容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全套式殡仪服务收费标准应低于所含各单项服务收费标准的总和。提倡对困难家庭办理简单丧事的实行减免收费政策。
丧属也可根据需要与殡葬服务单位商定个性化的全套式殡仪服务的具体内容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 公墓服务收费的管理。
公益性公墓服务收费项目由省统一制定,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按合理补偿服务成本的原则制定。
经营性公墓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民政部门主办的殡葬服务单位销售的丧葬用品价格实行差率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向丧属免费提供规范的服务程序、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具体收费标准的服务委托书。
殡葬服务中所涉及的服务项目和丧葬用品的名称与价格,必须在委托书及清单中明确标示,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定服务委托书。
向丧属收取费用时应使用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
第十条 各殡葬服务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工作,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殡葬服务单位价格行为的管理和监督。殡葬服务单位凡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公示和明码标价,只收费不服务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